案例一:
高某,中共党员,某县副处级干部。
2019年初,高某因王某被提任到该县任正处级干部而心存不满,于是在王某提拔公示、换届选举期间,指使他人捏造王某充当黑恶势力“保护伞”、编造王某利用公款旅游等违纪问题,并通过署名、多头、重复举报和电话举报等方式,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、省市纪委监委和组织部等部门及该市市委主要领导举报,企图通过纪检监察机关、组织部门对王某开展调查,影响甚至阻止王某的提拔任用,进而为自己提职创造机会。
经报市委主要领导批准,该市纪委市监委在调查恶意举报案件的同时,对高某启动调查程序并及时采取留置措施。经查,高某所举报王某的问题均与事实不符,属恶意举报、诬告陷害。调查还发现高某存在其他严重违纪和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。7月15日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、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》第十八条的规定,给予高某开除党籍、开除公职处分,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。同时,其他2名涉案人员均受到党纪政务处分。
该市纪委市监委会同组织部门及时为王某澄清正名。经过选举,王某正式补选为某县正处级干部。